广丰县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公告
夏凤娥使用的土地位于永丰街道商城新潭路56号,其四至:东与王忠坚共墙,南至自墙,西至自墙,北至自墙.土地使用证号为广国用96出字第14-15号,其中建筑占地88平方米,现予注销。与上述土地权益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准予补发证书,特此公告. 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3月10日
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