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土地使用证遗失公告
郑茂元使用的土地位于湖丰村(居)湖丰村(居),其四至:东至街道,南至街道,西至通道,北至借郑仁春墙。土地使用证号为:广国用(97)字第补459号,面积172平方米,现予注销。与上述土地权益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逾期不申请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补发证书,特此公告.
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