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海彪使用的土地位于永丰街道商城居新潭路2号,其四至:东至沿河路,南至通道,西与韩海波共墙,北至新潭路.土地使用证号为督清字第拆补395号,其中建筑占地88平方米,现予注销。与上述土地权益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准予补发证书,特此公告. 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09年10月19日
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