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土地使用证遗失公告
郑胄龙使用的土地位于湖丰居,其四至:东至郑荣水共脚自墙,南至规划用地,西至赵兴标共脚自墙,北至与斜街。土地使用证号为:1997第补243号,面积180平方米,现予注销。与上述土地权益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逾期不申请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补发证书,特此公告.
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