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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即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因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它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强制性4个基本特征。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一)立案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⑤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审理 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

         
09 27 2006 5:57PM  浏览次数: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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