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办理
一、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二、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提交采矿权申请报告(经济合作社、村委、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申请人对该申请处无山场、土地等任何纠纷的承诺及发生纠纷后自行处理的承诺,县建设规划局定点批文,涉及林业、水利部门的要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2、20日内看点和矿产资源会审小组会审;
3、会审未通过,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会审通过,由申请人提交矿区范围图;
4、划定矿区范围前公示(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10天;
5、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无异议,由申请人提交地质检测报告和评审意见以及相应国土资源部门的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以及相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证明;
6、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采矿权设置请示;
7、 收到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地点张贴和电视台发布采矿权招拍挂公告(公告期为20天);
8、报名、交押金(必须在公告期内);
9、按招拍挂程序挂牌(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10、确定采矿权人。签订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交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表、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签署采矿权审批责任表。申请人需提交企业名称核准书、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明)、身份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认可证明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
11、5个工作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备案。
三、应交材料:
1、采矿权申请报告(经济合作社、村委、乡镇政府签署意见);
2、申请人对该申请处无山场、土地等任何纠纷的承诺及发生纠纷后自行处理的承诺;
3、县建设规划局定点批文;
4、涉及林业、水利部门的要有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5、地质检测报告和评审意见以及相应国土资源部门的备案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以及相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证明;
8、企业名称核准书;
9、排污许可证;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明);
11、身份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认可证明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