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登记: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程序:采矿权申请人将采矿登记资料递交办证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窗口将资料转到矿产资源股审查,报局务会审定。
要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坐标,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地质储量报告评及审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发证机关审查意见;
(5)营业执照;
(6)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环保、水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8)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
时限:40日
2、变更登记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程序:采矿权申请人将采矿登记资料递交办证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窗口将资料转到矿产资源股审查,报局务会审定。
要件:(一)办理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参照新建矿山。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占用变更登记表;
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变更方案或设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申请资料。
(二)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矿山企业名
4、 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的意见。
(四)采矿权人变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采矿权转让合同;
受让人营业执照;
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申请资